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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峡两岸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合作区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4-02-29 08:52:50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南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为加强海峡两岸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推动海峡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立海峡两岸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合作区的函》(国台函〔2021〕103号)精神,结合济北经济开发区、济北台湾工业园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持续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坚持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将合作区纳入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起步区)、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联动发展区,充分发挥政策优势和集聚带动效应,着力打造立足山东、辐射全国的对台经济合作优势平台、新旧动能转换创新平台、国家战略政策承接平台,助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融合发展。

到2025年,合作区范围51平方公里,合作区建设全面起势,亮点特色突出,成为台资集聚的新高地,吸引台资、关联内外资企业300家;到2035年,合作区范围100平方公里,打造先进制造、食品医药健康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形成具有合作区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发展空间。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落实济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济阳的定位要求,做好济阳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确定合作区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形成规模适度、空间有序、用地节约集约的国土空间格局。保障合作区近期、远期用地需求。加快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审批,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统筹起步区、自贸试验区、合作区空间布局、产业及功能定位,在发展空间上与起步区实现有效衔接。(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济南市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二)推动产业聚焦。重点围绕食品饮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领域,着力引进一批高科技、高效益、高附加值的台资企业和关联度较强的产业配套项目,培育壮大一批优势特色产业链,打造先进制造产业园、食品医药健康产业园、对台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两园一中心”的合作区产业发展格局。(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济南市政府)

(三)提升承载能力。推动优势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支持合作区、起步区、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实现差异化、协同化、集聚化发展。支持合作区与台湾相关机构和资本采取“区中园”“园中园”模式,合作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数字经济“飞地经济”园区。强化交通基础设施支撑,统筹推进起步区及周边路网规划建设,实现等高规划、同步建设、互联互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委台办、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济南市政府)

(四)开展精准招商。统筹全省招商资源,结合合作区产业布局和主导产业发展实际,着力完善招商机制、拓宽招商渠道、创新招商方式、规范招商政策、优化招商服务,定期举办海峡两岸产业合作泉城论坛活动,组织赴台商聚集区开展精准对接和产业推介活动,有针对性地承接发达地区台资产业转移,推动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支持台资企业优先落户合作区。加强与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联盟成员单位的交流,深化与海外台商台企的联系对接。(牵头单位:省委台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济南市政府)

(五)鼓励科技创新。支持在合作区布局建设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资金扶持;加强对台科技合作,大力吸引台湾地区专业人才进入合作区就业创业;支持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对落户并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照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济南市政府)

(六)扩大对外贸易。鼓励合作区企业开展跨境电商,扩大贸易规模。支持合作区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国家及省市平台,拓展对外贸易。支持合作区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加强海外市场风险防范。鼓励企业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国际市场空间。(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贸促会,济南市政府)

(七)拓展内需市场。鼓励合作区内企业适应“互联网+”发展和消费升级趋势,借助电商平台开展线上市场营销推广,支持合作区内企业参加省市区政府部门组织举办的线上线下对接活动,拓宽对接内需市场渠道。探索建立合作区台企联盟,开展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等专题研讨,实现共创市场、共享资源、共同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贸促会,济南市政府)

(八)打造绿色园区。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防落后产能、过剩产能和高污染项目向合作区转移。支持合作区在科技创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绿色低碳技术应用、标准化创新发展等领域优先开展探索实践。支持合作区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济南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支持项目落地。鼓励重大台资及关联项目优先落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及关联企业在合作区新设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济南市政府;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二)做好用地保障。对重点台资及关联项目,根据项目层级及相关政策要求,由省市分级分类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合作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工作;支持合作区内工业和公共服务等项目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供地方式。鼓励驻园台资企业建设和运营租赁性住房。(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济南市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加大资金支持。统筹省级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对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倾斜,优先支持合作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城乡社会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申报中央基建投资等有关补助资金。充分发挥省引导基金作用,服务园区发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济南市政府)

(四)做好金融服务。以企业和项目为纽带,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资金、担保服务、利率优惠上支持合作区建设,努力为合作区台资企业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鼓励台湾金融机构参与济台两地金融合作。(牵头单位: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台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济南市政府)

(五)共享国家战略。除特定财税政策外,合作区同步享受省委、省政府支持起步区建设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实现平台资源共享。支持复制推广国家部委关于支持两岸产业合作平台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和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各项先行先试政策事项。(牵头单位: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济南市政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合作区建设组织领导,将合作区建设重要事项列入省委对台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内容,定期研究合作区建设发展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合作区管委会职能作用。(牵头单位:省委台办,济南市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落实主体责任。济南市政府要切实履行合作区建设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合作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督办,进一步加强政策协调、平台协作、招商联动、产业互动;合作区管委会要加快组织实施,着力做好规划制定、重大项目招商、台商服务、台青创新创业、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工作。(牵头单位:济南市政府)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省级合作区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省市区联动,协调解决有关合作区建设的重要事项、重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部委支持,推动更多两岸融合发展政策在合作区先行先试。建立市场化招商奖励机制,支持合作区制定有竞争力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合作区重大产业项目、科技创新类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业一策”优惠激励措施。(牵头单位: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济南市政府)

(四)强化督导落实。加强对合作区建设工作的跟踪指导和检查,建立健全规划落实、项目实施和营商环境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政策落实、项目落地、企业生产经营和台胞工作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省委台办,济南市政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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